2009年2月10日 星期二

組織章程

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語文教育學系研究生學會組織章程
97.12.7.研究生學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常會修訂
97.12所務會議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名稱
本會定名為「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語文教育學系研究生學會」,以下簡稱為本會。
第二條 成立宗旨
本會之成立宗旨如下:
一、辦理本所相關事務與學術活動。
二、會員間相互合作,砥礪學術研究風氣。
三、協助會員與所上行政部門彼此間的溝通。
四、培養民主法治與自治之精神。
第三條 會員資格
一、凡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語文教育學系研究所日間部碩士班、博士班及在職進修碩士班設有學籍之研究生,均為當然會員。
二、本所畢業生得為榮譽會員。
第四條 地位
一、本會為唯一代表本所在校研究生之自治社團組織。
二、本會為本所最高之學生自治立法機關。

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
第五條 權利
一、平等權:本會會員在會內學生自治事務範圍內一律平等。
二、參政權:本會會員擁有選舉及被選舉為正副會長以及其他會內幹部之權利,以及對學會內幹部之事務施行選舉、罷免、創制之權利。
三、受益權:本會會員得享有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協辦之各項學術研究或活動
之權利。
第六條 義務
一、遵守本組織章程規定。
二、繳納會費。
三、一律參與學會之工作。
四、參與常會、臨時大會之舉行。
五、遵守研究生學會會議之決議案。
六、其他依組織章程規定所應盡之義務。
第七條 榮譽會員可參加會員(代表)大會,享有發言權,但不具表決權。

第三章 組織架構
第八條 本會由大會以及其下所屬之各部組織所結合而成。
第九條 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其下分設各組。各組之屬性、規
模、任務以及存廢由會長依實際運作情況調整之。
第十條 大會會期
每學期召開一次常會,視情況需要得召開臨時大會。大會由會長召集,大會主席由會長擔任或由大會推舉。大會決議應予以會議記錄建檔。
第十一條 大會出席人數
一、常會:會員出席超過二分之一始達法定人數。
二、臨時大會:遇有下列情形時,會長得以一週內召開臨時會議;且出席人數需達三分之一以上。
1. 正、副會長之要求。
2. 在學之會員三分之二連署。
第十二條 各組皆為無給職,其職權為:
一、文書組:論文發表規劃及學術研討會之邀稿、事後相關成果之統整、演講活動紀錄。
二、美宣組:大會資料與會議記錄建檔、通訊錄與名片、海報製作與張貼,宣傳單、指標之製作與發放。
三、活動組:負責相關事務之各項活動企劃、接待、宣傳、聯繫、辦理及各項活動器材準備、場地租借、錄音、攝影、成果公布。
四、總務組:負責本會財物之掌管、經費之收取及支出。
第十三條 各組組員可由各組長自行遴選並於需要時彼此支援。

第四章 常務幹事
第十四條 大會之會長由會員於第二學期結束前由大會普選產生,於新學年度開始,任期一年;連選不得連任。
第十五條 會員欲罷免正或副會長時需全體會員三分之一連署,二分之一出席;以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決議通過始成立。通過罷免案後需於一週內召開會員大會遴選新任會長或副會長。

第五章 職權
第十六條 大會職權
一、大會會期期間一切議務之議決。
二、學會經費運用之決算與追認。
三、選舉、罷免正、副會長,以及罷免各組組長。
第十七條 大會正、副會長職權
大會會長職權: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會務。
大會副會長職權:協助會長處理會務,會長於任期中無法行使職權時,由副
會長代之。

第六章 經費
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包括個人或組織捐助、所上補助、募款、前年度經費餘額、會費與前五項經費之孳息。
第十九條 會員會費每學年繳納一次,由總務組於新學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收齊。
第二十條 繳交會費之金額
一、研究所(含碩、博士班)一、二年級、暑碩班一至四年級之會員繳納三百
元整。當屆會長、副會長可予以減免。
二、研究所(含碩、博士班)三年級(含)以上、暑碩班五年級(含)以上之
會員無須繳納。
第二十一條 總務組需每學期公布大會財政收支之情況。年度結算餘額需全部列入移
交;若有不當損失則需由失職人員或損害人員負責清償。
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二條 章程之修訂
本組織章程之修訂需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修正案後,經由大會二分之一出席,以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之決議,方得修改之。
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,呈報本所所務會議核定後實施。修訂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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